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4年02月29日 10:00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建设,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规范化、社会化、经常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普基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以满足公众社会科学知识需求新期盼、提升社会科学素养为落脚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奋力推进新时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科普基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宣传教育展示功能,有比较完善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且受众面较广,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具有较强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能够充分展现辽宁地域风貌、文化特色和精神标识的场馆、设施等场所。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科普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01



申报单位或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重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自主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02



一般应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具体管理部门,有专(兼)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和明确的管理制度、可行性发展规划。


03



有较稳定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专项经费。

04


接受省社科联业务工作指导,完成交办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任务,接受检查考核评估。

03


第五条 申报省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设施条件


01



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文化、教育类场馆,包括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陈列馆、地方志馆等公共文化类设施。 02


02

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教育和科研机构,包括高等(职)院校、中小bet356手机版,日博best365官网、科研院所、培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社会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教育科研类场馆、设施或场所。


03


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面向社会开放的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文化产业类场馆、设施或场所。

04
      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传承优良民俗风情、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的古镇古村、遗址遗迹、主题公园,或体现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等地域文化类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六条 申报程序


01


省(部)属以上高校(党校)、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省属社科研究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市级社科普及基地、市(县、区)所属的bet356手机版,日博best365官网、党校、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研究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向所在市社科联申请,经市社科联初审后推荐。


02


申报从发布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03


省社科联负责申报受理和推荐材料审核,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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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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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科普基地职责


01


能够紧密结合自身特色,积极开展讲座、研讨、咨询、展览、演讲、展演、培训、体验、竞赛和出版发行社科普及读物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2项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每次活动应标注本基地名称。


02



积极实施“互联网+社科普及”工程,加强与媒体合作互动,创建具有地域影响力的科普平台和品牌,充分发挥社科普及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功能。


03


多渠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活动内容与时间安排,主动吸引并组织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04


积极参加 “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周”和“辽海讲坛”等活动,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


05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严密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开展的讲座、咨询、展览、展演等科普活动要严把意识形态关,绝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平台。


06


积极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吸引专家学者为科普基地提供支持服务。


07

要将社会科学普及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计划、重点活动方案和总结等材料

08


大事项(如办公地点、法人、具体联系人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省社科联报备。
络。


09



加强台账管理,留存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各类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领导批示,及时统计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数据。

10



要将省社科联资助的相关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政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


第八条 省社科联职责


01


负责制定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指导省科普基地,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宣传展示基地成果,推动省科普基地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升省科普基地社会影响力。


02


对认定的省科普基地统一颁发牌匾,并通过省社科联官网等面向社会公布。

03


对省科普基地承办“辽海讲坛”“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周”等活动项目,择优予以必要的经费资助。对在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科普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04


负责对省科普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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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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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社科联对省科普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每5年评估一次。



第十条

考核按照省科普基地自评,省社科联复核并综合确定的方法进行。基本流程是:

01


省科普基地按照《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工作量化考评表》所列项目进行量化自评打分,上报省社科联审核。


02


省社科联主要结合平时业务指导和省科普基地自评情况、承办重点项目和活动情况,对省科普基地进行实地审核,综合确定科普基地档次。

03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的单位继续颁发“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牌匾;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单位,纳入社科普及基地“考察期”,整改合格的第二年再次进行评估,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省科普基地命名;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省科普基地命名,收回“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牌匾,并在省社科联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资格。


01


意识形态责任履行不力,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02


有违反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德良俗行为的。

03


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04


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的。

05


不接受省、市社科联业务指导,不能正常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

06


连续2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07


其他不符合省科普基地管理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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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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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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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崔嵬巍

校对人:刘   艳

审核人:白云峰

编   辑:夏凌威

文章来源:辽宁省社科联网站,侵删联系。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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