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2023年03月02日 15:0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跟踪和检查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的状况,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以评促建,以升促建,推动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与能力提升,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技厅对所有批建3年以上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过程一般包括自评估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审核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等。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建立并定期更新专家数据库,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估,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上报科技厅。
第五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六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开展自评估,为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评估材料和自评估结论失实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参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评估材料,做好自评估和综合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估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十条 实验室的主要评估内容为:
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基础条件、实验室学术带头人情况、研究团队建设情况、运行资金投入、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等;
实验室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体现能力的情况,争取国家级科研任务情况和承担省市科技计划情况;取得的成效情况,获得奖励/发表论文/授权专利情况等;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情况,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和对外开发情况;资源开展共享情况,仪器设备入网服务及对外开放时间等。
实验室下一步建设目标及计划,包括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情况、建设资金计划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评估内容为:
工程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依托单位行业地位和作用、工程中心基础条件、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运行资金投入、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等;
工程中心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体现科研活动及能力情况,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工程化及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承担国家和省各级各类项目情况等;取得成效的情况,申请和授权专利及获软件著作权情况、取得科技成果及科技奖励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收入情况,取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辐射带动情况等;开放合作情况,与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合作情况,资源开放共享及服务情况等。
工程中心下一步建设目标及计划,包括申请建设国家级创新基地情况、建设资金计划等。
第十二条 评估周期内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每年填报的年度报告将作为重点考察材料。两次评估之间存在两年未填报年报的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直接失去参评资格,视为“基本合格”等次;连续三年无故未填报者科技厅将撤销“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厅确定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名单,委托评估机构,下发评估工作通知。
第十四条 评估采取自评估和综合考察形式进行,具体评估工作由评估机构负责组织。评估机构须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并建立评估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门。
《申请书》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建设运行自评表、近三年运行及发展情况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审定评估材料,并提交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参照各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申请书》填报情况,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核分,并按照技术领域和平台类别分组排序。
第十八条 由科技厅委托评估机构重点对各小组分数排序5-10%和后5-10%的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评估考察,其他可予以抽查。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组织形成评估考察组,考察组长应为评估经验丰富的行业带头人,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动态,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考察组成员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并在以往科技评估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评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考察组听取实验室、工程中心主任报告,并对评估内容进行现场核验。考察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形成总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未来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考察组打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科技厅提交。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审核评估报告,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评估结果,分别以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将列入我省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点培育清单,并在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后奖补资金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须进行内部整改,并参加次年评估;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科技厅将撤销其“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科技厅将撤销其“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且评估结果发布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上一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合格”;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但下一轮不可再申请免评估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直接列为“基本合格”等次,参加次年评估;连续两次不参加评估的,科技厅将撤销其“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评估规则,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实验室、工程中心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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